2014.3.12 根據《市人力社保局關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14號)公布的數據,現將個人所得稅有關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2013年度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260元,300%為12780元。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的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4%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但超過12780元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二、個人因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經濟補償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2013年度我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1120元,3倍為153360元。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2014年度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153360元以內(含本數)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1日廢止。
特此公告。
相關政策——
“內部退養、提前退休、解除勞務”一次性補償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天津市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