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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國稅函[2010]68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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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 京國稅函[2010]68號 2010.4.6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9]88號)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117號,以下簡稱京國稅發[2009]117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簡化資產損失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現對我市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國稅發[2009]88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資產損失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外,其他資產損失可由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各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與主管稅務所之間的審批權限,并按照國稅發[2009]88號和京國稅發[2009]117號的規定進行審批。 二、各局所得稅管理部門應認真做好資產損失審批權限調整后的政策培訓和宣傳輔導工作,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確保審批程序合法、適用政策合規、證據要件齊全。 三、各局應進一步加強對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的后續監督管理工作,對情況比較復雜的審批事項,應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復核或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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