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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執業注冊稅務師的監管,提高注冊稅務師行業的自律能力,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現將2010年度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 年檢時間
年檢時間為2011年3月1日至4月30日止,年檢年度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 年檢對象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備案的注冊稅務師及批準成立的事務所。
三、 年檢內容
以執業質量為重點,對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遵循《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業務規程、業務準則、執業準則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同時對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資格、執業質量、自律行為等方面進行檢查。
四、 事務所年檢項目與處理標準
(一) 執業質量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1)未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或業務約定書填寫不全的;
(2)未按規定編制業務工作底稿或工作底稿不完整,記錄不清晰的;
(3)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級復核制度或復核不規范的;
(4)鑒證報告內容不完整或報告不規范的;
(5)鑒證報告未實行三級審核簽發制度或流于形式的;
(6)未獲取充分證據支持鑒證結論的;
(7)因過失出具不恰當的鑒證報告的;
(8)業務檔案資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
(1)隱瞞發現問題,出具不實鑒證報告的;
(2)與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的。
(二)執業資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1.注冊稅務師或從業人員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2.發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資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
3.事務所發起人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執業的;
4.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的;
5.分所設立和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參加年檢的。
(三)其他方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向社會公告。
(1)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的;
(2)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的;
(3)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或有偷稅行為的。
2.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3.是否按《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提取、管理、使用職業風險基金,未按規定的,將按《稅務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處理。
五、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項目與處理標準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的;
2.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的;
3.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接受事務所其他出資人轉讓股份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不得繼續執業,注冊其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執業又不按規定整改的;
2.連續2年有不良執業記錄的;
3.連續2年未參加年檢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的。
(三)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2次以上處罰記錄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執業資格。
(四)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的,在年檢公告時向社會公告。
(五)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注銷執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六、年檢需報送的材料
(一)事務所報送的材料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附件1);
2.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師所人員情況表》(附件2);
4.財務會計報表。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報送的材料
1.《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3);
2.注冊稅務師資格證書、注冊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年檢方式及程序
(一)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自檢及報送材料時間
事務所和執業注冊稅務師應按照本通知年檢的內容與標準于月日前進行自檢,填寫年檢登記表,并對填寫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執業注冊稅務師也應如實填寫年檢登記表,經事務所負責人應對表中的內容予以審查并簽署意見后,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于3月31日前將《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以及年檢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報事務所所在地州(市)國家稅務局。
(二)各州、市稅務機關審核
各州、市國稅、地稅機關對事務所上報的年檢資料,要聯合組織審核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與《注冊稅務師及事務所年檢情況匯總表》于4月30日前將年檢材料匯總后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組織檢查
各州、市國稅、地稅機關應根據本地區事務所上報年檢資料的情況進行實地抽查,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八、年檢要求
(一)高度重視,統一部署。開展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年檢工作是加強行業監管的重要手段,是促進和規范注稅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各級國稅、地稅機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確保年檢工作有序開展。
(二)突出重點、取得實效。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年檢內容、處理標準和年檢程序搞好年檢工作,并結合涉稅鑒證準則規定,重點檢查執業質量,對有違規行為的,不予通過年檢。
(三)加強監管,確保質量。各地要對跨地區從事涉稅服務及涉稅鑒證業務的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質量進行了解,若發現有違規行為的,要認真核實并將調查結果上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九、非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
非執業注冊稅務師持注冊稅務師相關證件直接到云南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進行年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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