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付水費是物業管理公司的一項基本服務,那么物業公司代收代付水費業務是否需要繳稅呢?如果需要繳稅,到底要繳什么稅?如何繳稅?營改增后有什么影響呢?
首先,自來水作為一種實物形式的貨物,銷售自來水,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一般情況下,銷售自來水適用增值稅率13%。
但是根據財稅[2009]9號和財稅[2014]57號文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自來水,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很明顯,對于自來水公司來說,銷售自來水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可以降低增值稅負。所以目前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一般都是選擇增值稅簡易計稅,對外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也是3%。也就是說,購買自來水只能取得3%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在營改增以前,物業公司代收代付水費,稅務處理上有兩種選擇。
一是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
根據國稅發[1998]217號和財稅[2003]16號文規定,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即物業公司代有關部門收取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務,因此,對物業公司代有關部門收取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不計征營業稅,對其從事此項代理業務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當按照稅率5%征收營業稅。
二是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13%。取得3%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按照征收率3%,以代收的全部水費作為銷售額計繳增值稅。
在上述兩種選擇中,多數物業公司選擇稅負較低的第一種,即對代收代付水費的手續費收入繳納5%的營業稅。
營改增后,營業稅退出了歷史舞臺,物業公司代收代付水費不能選擇計繳營業稅了,只能選擇計繳增值稅了。此時,如果物業公司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簡易計稅,相對于營改增之前的營業稅,實際稅負可能稍有提高。如果物業公司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代收代付水費按照一般計稅,則由于取得可抵扣的進項稅率較低僅為3%,而銷項稅率為13%,導致實際稅負比營改增前的營業稅有大幅度提高。
面對這樣的稅務問題,也許您會問,那接下來怎么應付呢?
有人提出,多成立幾個物業公司,分拆業務,避免物業公司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的標準,爭取按照簡易計稅計繳增值稅。
確實這也可以解決問題,但是多成立物業公司會增加管理工作,特別是財稅管理工作。另外萬一以后稅務局將一般納稅人的標準調低了,公司再多,都難以避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那么這個方法就無效了。
那么有沒有更有效的方案呢?
專注于房地產財稅的我們告訴您,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4號公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收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物業公司代收代付水費可以按照差額簡易計繳增值稅,此時,物業公司代收代付水費的稅負不但沒有提高,反而比營改增以前的營業稅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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