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19
提示——依據青國稅發[2013]151號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的通知,本法規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
根據《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等文件精神,現將我市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和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貨運專用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發生增值稅應稅服務,接受方需要索取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用發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用發票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辦理。
納稅人在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時,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用發票。個體工商戶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屬于免征增值稅范圍,適用免稅規定,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用發票。如需代開,個體工商戶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擇放棄免稅權,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二、申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應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報送以下審核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或《臨時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二)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稅收繳款書原件(簽訂銀行扣稅協議并已倒扣稅款成功的納稅人,可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承包、承租車輛、船舶營運的,應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復印件及出包、出租方車輛、船舶營運資質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承運人自有車輛、船舶及營運資質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運人同貨主簽訂的承運貨物合同或者托運單、完工單等其它有效證明復印件。
主管國稅機關審核通過后,納稅人需填報《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繳納稅款申報單》(見附件),依據所代開貨運專用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銷售額與國家法定征收率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稅款,并取得加蓋銀行收訖章的稅收繳款書原件。在稅款上解入庫后,主管國稅機關為納稅人代開貨運專用發票。已簽訂銀行扣稅協議并已倒扣稅款成功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可直接代開貨運專用發票。
三、納稅人應在代開專用發票和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代開國稅機關不加蓋本單位印章。
四、主管國稅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和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最高開票限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元。
五、本文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繳納稅款申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