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地稅函〔2011〕8號 2011.1.21本溪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請示》(本地稅發[2010]12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建筑業納稅人如未取得預收款,并未簽訂書面合同或雖簽訂書面合同但未確定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即建筑工程完(竣)工、驗收或工程交付使用的當天。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二Ο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