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治區水利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桂財綜[2012]18號 2012-03-02
各市、縣人民政府,區直各委、辦、廳、局: 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求矛盾,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水利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求矛盾,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廣西水利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水利建設基金)是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在自治區轄區內籌集和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四條 自治區成立“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區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自治區財政廳、發改委、水利廳、國稅局、地稅局、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財政廳,具體負責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繳庫相關的政策解釋、票據管理和報表統計等工作。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征收繳庫工作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財政部門委托國稅部門、地稅部門、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分工分別組織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繳庫。 水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商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章籌集與征繳 第六條凡在本自治區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達到稅收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一)公司、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二)銀行、保險及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城鄉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取得下列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單位: 1.車輛通行費; 2.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3.征地管理費; 4.市、縣人民政府確定需要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四)取得中央對我區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的部門; (五)達到稅收起征點的城鄉個體工商戶。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 (一)公司、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收。 (二)銀行(含信用社)按當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險公司按當年保費收入的0.6‰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登記公司、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當年業務收入的1‰征收。 (三)地方收取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當年收入總額的3%提取。 (四)從中央對我區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按規定足額安排資金,劃入水利建設基金。 (五)南寧、梧州、柳州、桂林、貴港、北海、防城港、欽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崇左等重點防洪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地方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設。具體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 (六)對達到稅收起征點的農村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50元征收;達到稅收起征點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100元征收。
第八條 水利建設基金征收(籌集)機關。 (一)除按規定由自治區直接組織征收的以外,凡有繳納水利建設基金任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分隸屬關系,一律向所在地征收機關繳納,實行就地征收,分級籌集。 經批準匯總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企業,由匯總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總機構統一向所在地征收機關繳納。 (二)從中央對我區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劃轉。 (三)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以及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劃轉。 (四)繳納增值稅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國稅部門負責代為征收。 (五)繳納營業稅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旅游、交通運輸、建筑安裝、文化體育、娛樂、飲食和其他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代為征收。 (六)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國稅部門和地稅部門負責按照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收入計算并代為征收。 (七)駐桂中央國有企事業單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集中到其駐廣西主管部門統一申報,由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代為征收;駐桂中央單位、自治區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在邕辦的集體企業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負責代為征收。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繳交期限。 (一)按當年生產經營收入計征的水利建設基金的申報繳納期限按增值稅、營業稅申報交納期限執行。 按利息收入、保費收入、業務收入計征的水利建設基金實行按季季末10日內繳交,年終匯算清繳。 (二)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實行按季劃轉,年終清算。 (三)從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入的水利建設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每年定期足額劃轉。 (四)城鄉個體工商戶個人繳交的水利建設基金每年繳交一次,于當年的6月份分別向國稅、地稅部門申報、繳交。
第十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入按資金來源的不同,分別列入下列相應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一)從政府性基金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01目“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劃轉收入”。 (二)從其他來源中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非稅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項“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收入”02目“地方其他水利建設基金收入”。
第三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一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憑證。 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統一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制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或“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稅務部門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使用稅收票證。
第十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列支渠道。 (一)本細則第六條(一)(二)單位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企業(公司)從管理費或營業外支出中列支,事業單位直接沖減收入。 (二)從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分別從相關收入科目中劃出,轉入“103013801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劃轉收入科目”。 (三)財政部門從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作為一般預算調出資金處理。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分配和上繳。 (一)由自治區直接組織征收、提取、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作為自治區本級收入,全額劃入自治區金庫。 (二)各市(縣)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劃轉(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自治區不參與分成。 (三)各市、縣(市、區)人民銀行對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劃庫時,按3∶7比例分別就地劃入自治區金庫和市、縣(市)金庫,即各市、縣(市)所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的30%就地劃入自治區金庫,70%劃入市、縣(市)金庫。
第十四條 發生水利建設基金支出時,根據水利建設基金的具體支出性質,分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213類“農林水事務”64款“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的01項“水利工程建設”、02項“水利工程維護”、03項“水土保持”、04項“城市防洪”和99項“其他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支出”等項目。
第十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于財政收入,按照基金的收入歸屬,納入各級財政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水利建設。
第十六條 自治區集中的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如下幾個方面的支出: (一)自治區統籌推進的水利工程建設; (二)大江大河及主要支流治理(包括重點防洪城市防洪排澇工程、江河堤防)、中小河流治理、湖泊治理、北部灣經濟區標準海堤工程; (三)西江“黃金水道”水利工程建設; (四)重點水資源配置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工程; (五)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水改造工程; (六)重大水利項目前期工作; (七)山洪災害防治及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設; (八)防洪應急度汛及水文基礎設施; (九)自治區水利工程維護和更新改造; (十)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手續費; (十一)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涉及水利建設項目支出。
第十七條 各市縣掌握的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市、縣(區)水利工程建設,具體可參照自治區本級使用范圍制定。
第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各類水利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建立項目庫。在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水利建設項目建議計劃,分別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查。
第十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項目,由發展改革部門納入同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按固定資產投資安排程序,通過資本金注入、補助、貼息等方式,專項用于水利工程建設。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水利建設基金的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撥付按照同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管理要建立項目報告制度。次年3月底前,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發改部門將上年度本轄區內自治區本級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使用情況報自治區水利廳、財政廳、發改委。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于次年3月底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年度實際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總額的5%安排征收手續費支出。 從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的水利建設基金,以及從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不安排征收手續費。 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手續費在基金的支出預算中安排,具體支付方式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受委托的征收機關不得在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征收手續費。
第二十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手續費按下列規定分配使用。 (一)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手續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如下比例統籌安排,其中4%留給征收機關,0.5%安排給同級國庫(自治區國庫由自治區酌情補助),0.5%由同級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集中使用。 (二)預算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手續費,經同級水利建設基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按照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撥付。
第二十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手續費的使用,主要用于印制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賬表、憑證等費用和必要的業務費以及征收工作的宣傳、表彰,不能挪作他用。 手續費結余可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繳交人或代扣(征)代繳人采取偽造、隱匿賬簿、憑證、不列、少列等手段,不繳、少繳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機關有權追繳其少繳或不繳的部分。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國稅、地稅、人民銀行、審計和財政部駐廣西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征收)、撥付、使用和管理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征繳和使用。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單位及責任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各市、縣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當地的實際制定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并報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水利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廳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從發文之日起施行。
本實施細則發文前應征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相關部門按規定進行補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