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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國稅局加強非居民享稅收協定待遇管理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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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規范和加強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下稱《辦法》),寧波市國稅局制定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工作操作規程(試行)》 (甬國稅發[2010]123號,下稱規程),自2010年8月1日起執行?! ∫幊讨赋觯蔷用裣硎芏愂諈f定待遇的審批機關為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和市局直屬稅務分局(下稱審批機關)。各級稅務機關辦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備案以及相應的后續管理工作,適用該規程?! ∫幊堂鞔_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程序。對非居民需要享受《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收益條款待遇的,主管稅務機關綜合服務崗負責受理納稅人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分別企業和個人填報)等其他資料?! ⊥环蔷用竦耐豁椝眯枰啻蜗硎軕嵴垖徟耐豁椂愂諈f定待遇的,在首次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后的3個公歷年度內(含本年度),主管稅務機關和審批機關不應要求同一非居民就同一項所得重復辦理審批申請。 審批機關國際稅務管理崗負責接收主管稅務機關綜合服務崗移送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并進行審核。國際稅務管理崗審核后交本部門領導復核,復核完成后交分管局領導審批,由分管局領導作出審批決定。審核、復核、審批的內容包括:非居民填報資料的真實性;非居民的居民身份;非居民的商業目的;來源于中國所得的實際受益所有人;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徍恕秃?、審批后,應分別以下情況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中作出審核、復核意見和審批決定。對申請資料真實、準確、完整,符合準予享受非居民稅收協定待遇條件的,作出準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核、復核意見和審批決定。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的審核、復核意見和審批決定: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不構成納稅義務的所得事項;申請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不屬于《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該審批的范圍;提出審批申請的時間已超過了按《辦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追補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時限;未按《辦法》規定提供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且在審批機關通知更正或補正后90日內仍不補正或更正,又無正當理由的;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此外,規程還提到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備案程序。對非居民需要享受《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稅收協定常設機構和營業利潤、獨立個人勞務、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以及除以上條款和《辦法》第七條所列稅收協定條款以外的其他稅收協定條款待遇的,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前或者申報相關納稅義務時,主管稅務機關綜合服務崗負責受理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提交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備案報告表》;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其他資料?! τ诜蔷用裣硎芏愂諈f定待遇的后續管理問題,規程指出,對非居民在《辦法》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追補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的,主管稅務機關和審批機關按照規程規定的審批或備案程序辦理。 在處理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各項工作中,稅務機關之間應相互支持和協助,努力實現信息共享。同時,稅務機關應通過納稅檢查、執法檢查等征管或監督環節,根據執行稅收協定風險,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從非居民已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中隨機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審核、復核或復查。 主管稅務機關發現非居民或者扣繳義務人已報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知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發生變化的信息不影響非居民繼續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的,可繼續執行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發生變化的信息導致非居民改變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非居民重新辦理本規程規定的審批或備案手續;發生變化的信息導致非居民不應繼續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立即停止執行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非居民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申報納稅或通知扣繳義務人執行扣繳義務。 在審查非居民已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情況時,審批機關發現報告責任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報告義務;或者需要報告責任人在其已提供資料以外補充提供與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有關的其他資料的,可限期要求報告責任人提供相關資料。報告責任人包括按有關規定應向稅務機關報告信息或提供資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 ≈鞴芏悇諜C關發現已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非居民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將相關情況報告審批機關,審批機關核實后作出不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處理決定,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非居民:未提出審批申請,或者雖已提出審批申請但審批機關未做出或未被視同做出準予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決定,且經主管稅務機關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無正當理由的;未辦理備案報告,且經主管稅務機關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又無正當理由的等等其他情形?! ≡趯彶榉蔷用褚严硎芏愂諈f定待遇情況或追補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時,審批機關發現不能準確判定非居民是否可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的,分別以下情況處理:需要啟動相互協商或情報交換程序的,上報市局啟動相應程序;需要進一步審查而決定暫不退稅,或者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暫不享受或執行稅收協定待遇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非居民。需要按有關規定提供納稅擔保的,將處理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因非居民或者扣繳義務人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做出準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決定的,審批機關或其上級稅務機關經核實后有權撤銷原審批決定,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審批機關同時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原申請人,終止其不當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行為: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尚未執行原審批決定的,但非居民仍需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的,可要求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已經執行原審批決定,但根據核實的情況不能認定非居民不應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的,按照《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理,并責令限期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已經執行原審批決定,且根據核實的情況能夠認定非居民不能享受相關稅收協定待遇的,按《辦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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