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與廣東11月開始“營改增”新舊稅制轉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福建(含廈門市)、廣東省(含深圳市)、應當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 福建省、廣東省已于自2012年8月開始面向社會組織實施試點工作,開展試點納稅人認定和培訓、征管設備和系統調試、發票稅控系統發行和安裝,以及發票發售等準備工作,確保試點順利推進,以便按期實現新舊稅制轉換。 需要注意的是,江蘇省、安徽省應當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兩省相關納稅人應該于11月開始申報繳納增值稅。 11月開始海南免稅購物限額上限調至8000元 近日,財政部頒布《關于調整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2年第73號),調整完善離島免稅政策部分內容,自2012年11月1日起執行。 公告規定,將政策適用對象的年齡條件調整為年滿16周歲,將離島旅客每人每次免稅購物限額調整為人民幣8000元,即單價8000元以內(含8000元)的免稅商品,每人每次累計購買金額不得超過8000元,同時適當提高購買免稅商品數量范圍。 另外,免稅商品品種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廚房用品、玩具(含童車)等3類。調整后,免稅商品品種擴大至21種。 催化料11月起要征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費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6號),明確催化料、焦化料屬于燃料油征收范圍,自2012年11月1日起對其征收消費稅。 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煉化企業對原油在常減壓生產工藝環節產生的產品,其特性屬于重質燃料油,同類產品如臘油、渣油等就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字[2008]167號)中明確為燃料油的征收范圍。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應當征收消費稅。 國家稅務總局成立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 10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正式成立。稅務行政復議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研究制定稅務行政復議工作發展規劃和制度建設,并審理重大疑難復議案件。 國家稅務總局行政復議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以及11個部門委員和8位專家委員組成。主任由解學智擔任,副主任由國家稅務總局丘小雄副局長、王力副局長、宋蘭副局長、馮惠敏組長擔任。部門委員包括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貨物和勞務稅司、所得稅司、財產和行為稅司、國際稅務司、納稅服務司、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大企業稅收管理司、稽查局、督察內審司、監察局等11個相關業務司局主要負責人,他們將從各自業務角度參與行政復議工作。 總局開展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稅款分配情況檢查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款分配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國稅函[2012]445號),決定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款分配情況開展檢查。 檢查對象:按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文件發布)執行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包括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 企業所得稅收入全額歸屬中央的企業以及總、分機構全部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不在本次檢查范圍之內。 檢查內容: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款分配情況。 本次檢查采取企業自查和總局抽查相結合的方式。自查時間: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就自查情況填寫《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款分配情況自查表(總機構)》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款分配情況自查表(分支機構)》。檢查所屬期間為2011年度。 國稅征收11月1-15日1-15日申報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按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地稅征收11月1-12日1-12日申報繳納資源稅征期最后一日為周末,順延至12日1-15日1-15日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個人所得稅和按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無應納稅(費)款申報 注: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