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打印《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申報表》。通過“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三、打印進料加工報表→打印進料加工報表”,選擇“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申報表”進行打印。
5.企業持加蓋公章的《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申報表》及核銷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銷。
(二)出口企業對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進料加工實際分配率進行核對。
出口企業收到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及電子數據后,應及時根據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出口情況對反饋表中手(賬)冊實際分配率進行核對。
出口企業具體操作如下:
1.進入申報系統,通過“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四、進料加工反饋接收→稅務機關反饋信息接收”,將從主管稅務部門取得的《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電子數據讀入到申報系統,逐條核對反饋的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與企業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2.核對結果分為核對相符與核對不符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反饋的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與企業實際核對相符,企業應對該手(賬)冊進行確認,在申報系統中通過“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一、進料加工數據采集→實際分配率反饋確認”,選擇手(賬)冊明細數據,點擊“修改”按鈕,點擊“確認意見”按鈕,在“企業確認意見”欄中填寫“XF”。
(2)反饋的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與企業實際核對不符的,企業應按照手(賬)冊的實際進出口情況進行調整。
a進入申報系統“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四、進料加工反饋接收→撤銷進料加工數據”,撤銷已申報的進料加工核銷數據。
b進入申報系統“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四、進料加工反饋接收→稅務機關反饋信息接收”,企業將從主管稅務部門取得的加工貿易正常報關單、電子賬冊(手冊)核銷數據讀入到申報系統。
c分別進入申報系統“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五、進料加工反饋查詢→手(賬)冊核銷信息查詢”及“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五、進料加工反饋查詢→核銷報關單明細查詢”,查詢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海關聯網監管加工貿易電子數據的明細內容,并與企業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出口情況進行核對。對主管稅務機關反饋數據存在缺失或與紙質報關單不一致的,企業應及時向報關海關申請查詢。
d分別進入“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一、進料加工數據采集→已核銷進口報關單調整錄入”和“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已核銷出口報關單調整錄入”,錄入核銷調整申報數據。根據手(賬)冊實際發生的進出口情況,逐筆將與主管稅務機關反饋數據缺失或不一致的情況進行補錄和調整。調整數據錄入過程中,對海關加工貿易電子信息存在錯誤的,應先對錯誤數據以負數錄入進行紅字沖銷,再根據紙質報關單以藍字錄入正確的數據;對海關加工貿易電子信息缺失的,直接以藍字錄入正確的數據。
e進入“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一、進料加工數據采集→實際分配率反饋確認,選擇對應手(賬)冊明細數據,點擊“修改”按鈕,點擊“確認意見”按鈕,在“企業確認意見”欄中填寫“BF”。
3.核對完成后,企業實際情況與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核對完全相符的,在《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中填寫確認意見,加蓋公章后交主管稅務機關;企業實際情況與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存在不符,且已進行已核銷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調整的,應通過申報系統“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生成進料加工申報→生成進料加工數據”重新生成進料加工核銷申報電子數據(包含已核銷手(賬)冊海關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調整電子數據),通過“進料向導→三、打印進料加工報表→打印進料加工報表”,選擇“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進口報關單)”、“已核銷手(賬)冊海關數據調整報告表(出口報關單)”打印紙質報表,并在主管稅務機關反饋的《進料加工手(賬)冊實際分配率反饋表》中填寫意見和企業實際進出口情況相關欄次內容,加蓋公章后連同電子申報數據、相關報關單原件、向報關海關查詢情況的書面說明一起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三)出口企業對進料加工核銷數據的最終確認及后繼處理
出口企業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的最終反饋數據后,應通過“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進料向導→四、進料加工反饋接收→稅務機關反饋信息接收”將反饋數據讀入申報系統,用以最終確認上年度已核銷手冊的實際分配率(同時自動作為當年度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各進料加工業務兩個抵減額(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抵退稅抵減額免)的調整額。生產企業在進料加工核銷次月進行免抵退稅申報時,申報系統根據企業確認的當年度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和進料加工業務兩個抵減額的調整額自動計算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的數額。
二、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注意事項
(一)出口企業進料加工核銷業務在每年1月1日至4月20日之間任何時間均可進行,一個年度只能申報一次核銷。
(二)出口企業進料加工核銷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進料加工實際分配率后,稅務機關不再受理已核銷手(賬)冊項下上一年度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申報。
(三)出口企業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請核銷的,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一般貿易或其他方式出口的貨物勞),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待其申請核銷后,方可辦理。
(四)出口企業進料加工核銷的審核,原則上以海關傳遞來的加工貿易電子信息為準,海關加工貿易電子信息有誤或缺失的,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已核銷出口報關單/進口報關單調整報告表對有誤或缺失的海關加工貿易電子信息進行紅藍字調整后,將調整數據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調整報告表電子信息與海關加工貿易電子信息合并一起參加進料加工核銷的審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