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以及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
(四)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使用六聯專用發票或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第三聯用作購付匯聯。
(五)對符合申請企業冠名發票條件的納稅人,若上述票種無法滿足其生產經營需求,可向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申請印制企業冠名發票。
二、發票啟用時間
自2013年8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應當開具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2013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領購等相關事宜。
自2013年8月1日起,從事交通運輸業的納稅人不得繼續使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不得開具未經國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納稅人不得以未經國稅機關監制的交通運輸業票據作為稅前扣除和報銷憑證。
三、發票開具方式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用發票的,通過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開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非貨物運輸服務的增值稅應稅行為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既開具貨運專用發票,又開具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應分別通過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外的其他機打普通發票,通過青島市國家稅務局網絡發票系統開具。
(二)試點納稅人2013年7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發票后,如在2013年8月1日后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對于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包括貨運專用發票)。
(三)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接受方索取專用發票的(包括貨運專用發票),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代開貨運專用發票辦法另行制定。
四、冠名發票的辦理
1.發票使用量大,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有專人保管發票,有專用保險柜存放發票,有專賬記錄發票的領、用、存情況,有專人開具發票;
2.能夠按照法律法規和國稅機關規定如實申報收入、交納稅款,納稅記錄良好,并及時向國稅機關報送相關生產經營的電子信息和相關資料;
3.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或主管國稅機關認可的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或使用定額發票。
具備上述條件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提出印制使用單聯機打發票需求:
①保證發票電子存根可靠存儲5年以上;
②按月向主管國稅機關完整、真實報送發票電子存根數據。
(二)需使用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1.選擇一種通用機打發票,并通過軟件程序控制打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平推式發票打印在發票票頭左側,卷式發票打印在發票票頭下方;
2.選擇一種通用機打發票,平推式發票可在發票票頭左側加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卷式發票在發票票頭下方加印單位名稱(或標識)。
3.若國稅機關已有的普通發票票種、規格無法滿足納稅人使用,納稅人也可根據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審核確認的實際使用票種情況印制使用企業冠名發票。
(三)使用企業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必須按照國稅機關審核確認的式樣和數量,到發票印制企業印制發票,印制費用由用票單位與發票印制企業直接結算,并按規定取得印制費用發票。
五、發票管理其他事項
(一)為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財綜〔2012〕97號)文件規定,對納稅人免收稅務發票工本費(不包括企業冠名發票印制費用)。
(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三)納稅人開具通用機打發票,可下載安裝使用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免費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主管國稅機關組織對納稅人進行免費培訓和免費的咨詢服務。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