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5月,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桂林市某女士來電咨詢,反映拍賣房產營業稅計稅依據問題。具體情況如下:該女士為桂林市某企業會計,該企業購買一處拍賣房產,根據約定,拍賣房屋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由買方承當,成交確認書中不僅包含實際成交價格,還包含納稅人支付給拍賣公司的傭金,傭金為買方實際支付。納稅人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發票時,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拍賣傭金應一并計入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納稅人認為傭金實際上是支付給拍賣公司的,應由拍賣公司開具發票并同時就傭金收入繳納營業稅。如計入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計稅依據則造成重復征稅,遂撥打12366進行咨詢,希望得到明確答復。
解 答——
經12366查閱相關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2366意見認為,根據納稅人提供的信息,拍賣的傭金直接支付給拍賣公司,實為拍賣公司提供拍賣勞務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由拍賣公司按“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不應計入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計稅依據。
隨后,12366向該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桂林市直屬稅務分局辦稅大廳確認該情況屬實。為了進一步協調解決納稅人反映的問題,我中心向桂林市地稅局勞務和財產行為稅科闡明上述意見并了解當地具體執行情況,桂林市地稅局勞務和財產行為稅科意見與12366一致,但同時提出:是否將傭金計入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還應根據拍賣中合同約定傭金實際由哪方支付來判斷,如合同約定傭金由賣方支付但實際由買方承擔,此時應將傭金應作為價外費用計入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計稅依據,因此,辦稅大廳應審核納稅人相關資料后根據上述意見確認如何計征營業稅。
12366立即將桂林市地稅局勞務和財產行為稅科答復意見反饋給納稅人。經回訪,納稅人表示問題得到明確且已接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同時向12366表示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