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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6號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境外入區貨物“先進區、后報關”作業模式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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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實施境外入區貨物“先進區、后報關”作業模式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6號 2014-4-21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進出境貨物通關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經海關總署批準,就試驗區內實施境外入區貨物“先進區、后報關”作業模式(以下簡稱“先進區、后報關”)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先進區、后報關”是指在試驗區境外入區環節,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試驗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可以憑進境貨物的艙單等信息先向海關簡要申報,并辦理口岸提貨和貨物進區手續,再在規定時限內向海關辦理進境貨物正式申報手續的作業模式。 二、開展“先進區、后報關”作業模式的區內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管理類別為B類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通過數據交換平臺或者其他計算機網絡,按照海關規定的認證方式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關監管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信息化系統”)聯網,向海關報送能夠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相關數據。(具體聯網條件及辦理手續詳見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5號) 三、符合條件的區內企業開展“先進區、后報關”作業模式的,應當向試驗區主管海關(以下簡稱“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先進區、后報關”業務模式備案表》(附件1);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三)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海關在材料收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 四、區內企業可以自行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業務適用“先進區、后報關”作業模式。
企業貨物屬于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境貨物的,不適用“先進區、后報關”作業模式。 五、區內企業應當在信息化系統企業端中根據貨物的艙單等信息如實填制“提貨申請單”并發送至主管海關;接收到核準信息后前往口岸提貨,并在信息化系統企業端打印“提貨通知書”(附件2);監管場所經營人憑海關電子信息辦理貨物提離手續。 區內企業應當使用海關監管車輛運輸貨物,并在提貨后的24小時內憑“提貨通知書”將貨物運入試驗區。 區內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主管海關申報進境備案。 六、在試驗區內實施區港一體管理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對從區內口岸作業區經區內通道運至區內保稅作業區的“先進區、后報關”貨物,區內企業可以自行運輸。 七、區內企業至口岸提貨時,因系統設備故障無法正常接收海關電子信息的,可以與主管海關聯系后憑加蓋海關“放行章”或者“放行確認章”的紙質正本提運單辦理提貨手續;也可以選擇適用現行通關模式辦理海關手續。 八、已入區未備案申報的貨物不得出區。 已備案申報貨物在收發貨過程中發生錯發、溢短及破損等情況需要退運出區的,按一般退運手續處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適用相應企業的“先進區、后報關”作業模式: (一)不符合業務開展條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海關認為需要暫停的。 待重新符合業務開展條件或者調查結束后,由主管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恢復。 十、本公告所稱監管場所經營人包括符合《上海海關關于實施放行電子信息安全認證規范的公告》(上海關公告2013年第4號)要求的海運口岸監管場所經營人,以及位于試驗區內的空運監管場所經營人。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先進區、后報關”業務模式備案表 2.提貨通知書(樣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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