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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虧損企業出現虛報虧損問題如何處理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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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規定,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對企業故意虛報虧損的,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的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據此,如被稅務部門檢查出存在虛報虧損并造成少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虧損屬于虛報虧損,但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虛報利潤虧損要受罰 稅務機關對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 失效或廢止法規系列:虛報虧損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虧損年度漏調整項目未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如何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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