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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稅法下哪種企業才繳納預提所得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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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于境外的公司A在境內投資設立了B公司并占有100%股權,A公司由于實際管理地在中國境內而被中國的稅務機關認定為中國的居民企業,當境內的B公司向境外的已被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的A公司分配現金紅利100萬時,A公司是否應向中國政府交10%或5%的預提所得稅(由B公司代扣代繳)?我個人認為是不應該交的,因為新頒的企業所得稅法的 第二十六條規定: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由于A公司被認定為中國的居民企業,B公司向A公司分配現金紅利的行為,是屬于第二款“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行為,因此,A公司取得的紅利收入是屬于此條的免稅收入,此環節不應該向中國政府交納企業所得稅。請問我的理解是否是正確的?首先確定哪種企業才繳納預提所得稅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有“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您所說的A企業雖為境外設立,但實際經營管理場所在中國境內,所以A企業為中國的居民企業,而不是中國的非居民企業,所以不存在交繳納預提所得稅的問題,而應就境內外的全部所得依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次確定居民企業間分回利潤是否納稅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只有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并且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這里如果享受免稅的條件有兩個,第一條件,僅限于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投資收益,這條排除了兩種可能,其一是居民企業間的非直接投資,其二是居民企業對非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因此,您所說的情況如何判斷是否免稅就取決于B公司是否也為居民企業了。第二個條件,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此條不難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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