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 2010-12-7 為規范農產品收購發票使用管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規定》,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農產品收購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的使用管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收購發票的領購問題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收購發票。
1.收購的貨物屬于《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單行文件列舉的農產品;
2.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相關的倉儲設施或設備;
3.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二)符合領購收購發票條件的納稅人初次領購時,根據經營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領購收購發票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的內容包括注冊資金、流動資金、生產能力、生產產品、主要原材料品種、購銷計劃、收購及銷售渠道等,主管國稅機關接到申請后,應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情況,確認納稅人使用收購發票的月(次)領購數量和版面金額。
(三)收購發票實行限額、限量供應,納稅人收購發票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要寫出詳細情況說明,書面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增量申請。
(四)收購發票實行驗舊供新制度。
二、關于自印收購發票問題
對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納稅人,可以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收購發票;接到主管國稅機關印制完畢的通知后,10日內將發票領回,并按照規定將發票放入專門保管發票的保險柜或保險庫房;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三、關于收購發票的使用問題
(一)收購發票僅限于納稅人在本市、縣內開具。不得跨市、縣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二)收購發票僅限于納稅人收購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時開具。
農業生產者,指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包括銷售本社社員生產的農業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三)開具收購發票應當根據實際收購數量、支付金額按規定時限和發票號碼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填寫,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填寫規范,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收購農產品的過磅單、入庫單、運輸專用結算單據、收付款憑證等原始憑證應按規定妥善保管,并與收購發票內容對應。
(四)納稅人領購的收購發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手寫版收購發票不得拆本使用。
(五)納稅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電腦版收購發票,事前須報經主管國稅機關核準,并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收購發票和按規定將數據報送國稅機關。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每25份裝訂成—冊。
(六)未支付價款的收購農產品業務不得開具收購發票。
四、關于收購發票的稅務管理問題
(一)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全部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納稅人用于支付收購農產品的價款必須通過其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賬戶轉帳或提取現金。
(二)納稅人應當按照會計核算制度正確設置帳簿和相關會計科目,并按具體的品種、規格、數量和金額進行核算。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相關單證,如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等應當齊全。
(三)納稅人應當設立農產品倉庫實物賬,記錄農產品出入庫的數據,按月進行盤點清算,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四)納稅人已開具的收購發票存根聯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后,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自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
五、嚴格收購發票進項稅額的抵扣管理
(一)收購發票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按照納稅人收購農產品實際支付并在收購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依13%扣除率計算的稅額。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開具的收購發票,不得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六、納稅人向自產農業生產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購進農產品以及向農業生產者購進非自產農產品,不得開具收購發票,可索取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七、本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收購發票管理辦法〉的通知》(桂國稅發[2007]29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未盡事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