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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資跨月發放個人所得稅如何扣除費用?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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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單位實行績效考核,由于考核過程較長,故十月應發放的工資到了11月才發放,即十月未發工資,十一月發了兩個月的工資,那十一月個人所得稅應如何繳納?是否能按兩個月計算扣除2000元?《企業會計準則—職工薪酬》的規定,在職工為企業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企業應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將應確認的職工薪酬(包括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為負債(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大于預計金額的,應當補提應付職工薪酬;當期實際發生金額小于預計金額的,應當沖回多提的應付職工薪酬。 對貴公司的情況由于績效考核過程較長,十月應發放的工資到了11月才發放,即十月未發工資,導致十一月發了兩個月的工資。如果貴公司十月份已計提了工資,那么十一月份發了兩個月(十月、十一月)的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我們理解可以分月分別扣除2000元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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