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皖行提字第00010號
抗訴機關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池州百大投資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陳大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明,安徽安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廣志,安徽安天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池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池陽路58號。
法定代表人焦坤,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徐三忠,安徽九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袁森庚,江蘇擎天柱律師事務所律師。
池州百大投資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百大公司)訴安徽省池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簡稱池州國稅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一案,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池行終字第00007號行政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百大公司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皖檢民(行)監(2014)34000000145號行政抗訴書,向本院提起抗訴。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皖行抗字第00001號行政裁定,決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瑩、呂慧出庭支持抗訴。申訴人百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大勇及委托代理人朱明、朱廣志,被申訴人池州國稅稽查局的副局長劉冬勝及委托代理人徐三忠、袁森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百大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2007年1月31日,百大公司與安徽卓越建筑設計院(簡稱安徽卓越)、安徽建科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安徽建科)出資注冊設立池州萬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萬和公司),注冊資本3100萬元,三股東均為貨幣出資,出資比例為55%、25%和20%。2007年11月6日,百大公司、安徽卓越、安徽建科與安徽華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華順公司)、合肥華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華津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補充協議》,達成股權及項目整體轉讓意向,約定轉讓總價款人民幣16000萬元。后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及國務院房地產調控政策,致該協議未能履行。2008年1月14日,百大公司與華順公司、石春生、何文霞分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百大公司將其持有的萬和公司55%股權中的25%分別轉讓給受讓三方10%、10%、5%,均為等值轉讓,并于2008年2月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了變更登記。百大公司仍持有萬和公司30%的股權。池州國稅稽查局作出的池國稅稽罰(2013)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第1項因認定事實錯誤致適用法律不當,造成處罰決定錯誤。表現為:一是將百大公司2008年2月在工商登記機關辦理的變更登記行為,錯誤認定為系基于2007年11月6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的變更登記,從而錯誤得出1.6億元的股權轉讓價款已實現;二是因前一事實的錯誤認定,導致錯誤認定股權轉讓所得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申報時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簡稱國稅函(2010)79號通知)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請求依法撤銷池州國稅稽查局2013年1月9日作出的池國稅稽罰(2013)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第1項之事實認定和處罰。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月,百大公司與安徽卓越、安徽建科共同出資3100萬元設立萬和公司,出資比例分別為55%、25%和20%。同年2月,萬和公司與池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取得南馨園二期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2007年11月6日,百大公司、安徽卓越、安徽建科與華順公司、華津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補充協議》,約定于2008年1月31日前交付位于南馨園二期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證,2008年2月在工商部門完成股權轉讓備案登記,包干使用土地動遷費用總額為人民幣16000萬元(包含《股權轉讓協議》應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轉讓方為萬和公司為取得南馨園二期項目地塊而向池州市國土資源局及相關部門墊付的土地款、契稅等費用以及轉讓方此次轉讓股權而應獲取的收益)。就上述轉讓收益分配,百大公司又與安徽建科、安徽卓越簽訂《收益分配協議書》,約定安徽卓越享有投資收益1188萬元,安徽建科享有投資收益1400萬元,剩余投資收益歸百大公司享有。在實際履行中,各方對上述協議進行了部分變更,百大公司、安徽建科、安徽卓越后與華順公司、何文霞、石春生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百大公司將其所持有的萬和公司55%股權中的25%轉讓給華順公司、何文霞、石春生,受讓比例分別是10%、10%、5%。安徽建科、安徽卓越將其所持萬和公司股份全部轉讓給華順公司。后因華順公司和何文霞、石春生將注冊資本增資至5000萬元,百大公司由持股30%變更為18.6%,股本金為930萬元,華順公司出資3320萬元,出資比例為66.4%,何文霞出資500萬元,出資比例為10%,石春生出資250萬元,出資比例為5%,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進行了變更登記。池州國稅稽查局在對百大公司稅務稽查中,查明萬和公司與百大公司往來帳目中注明:“百大公司總價款16000萬元,已付121940768元,代付33031062元,還剩5028169元?!绷碜⒚鳌叭f和公司土地總價款84368257.50元,土地契稅3374730.30元。對百大公司其他應收款帳面余額32627239.53元”。百大公司對萬和公司前期投入成本1561萬元。百大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稅務稽查中亦承認,轉讓總價款16000萬元不含三方原投資股本3100萬元。安徽建科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其在該轉讓中已收回投資成本620萬元,另于2010年止累計取得股權轉讓收益1400萬元。華順公司、萬和公司出具情況說明其帳面百大公司欠款2070萬元不需歸還,抵付百大公司等三方原投資款。據此,池州國稅稽查局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池國稅稽處(2012)6號稅務處理決定,認定百大公司獲得股權轉讓收益額為30767012.20元(16000萬元減去上交市財政的土地轉讓款84368257.50元、契稅3374730.30元,百大公司為萬和公司墊付的前期開發費用1561萬元,依收益分配協議書約定支付安徽卓越投資收益1188萬元、安徽建科投資收益1400萬元),應計入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應補交企業所得稅計7691753.05元。該稅務處理決定現已發生法律效力。2013年1月9日,池州國稅稽查局作出池國稅稽罰(2013)1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其中第1項對百大公司少繳稅款7691753.05元行為認定為偷稅,決定處以一倍即7691753.05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