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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地稅函[2005]309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關于專利代理機構取得專利代理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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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地方稅務關于專利代理機構取得專利代理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5]309號 2005-6-20各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反映,我省專利代理機構依法開展專利代理業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費及代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收取專利規費。現對專利代理機構取得專利代理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中“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的規定,對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代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向委托人收取專利規費,并取得代理費收入的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代理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中“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的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服務以專利代理總收入減去付給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的專利規費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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