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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地稅發[2004]129號 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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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條款失效] 發文字號:桂地稅發[2004]129號 發文日期:2004-06-04 各市、縣(市)地方稅務局,地級市地方稅務局下轄直屬機構,區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據2004年區局領導現場辦公會和全區稅政工作(桂林)會議上各地反映的有關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方面的稅收政策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 關于在舊城改造中拆遷的私人房屋年代久遠,無法確定購買原價,對此是否可由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評估證明來確定其購買原價,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的問題。注: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桂地稅發[2007]190號),本文第一條自2007.6.18日起停止執行。 對于上述情況,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第一條的相關規定,對個人購買并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和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給予免征營業稅。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又不符合免稅條件(如銷售商鋪等)的,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對于解放前購買等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發票計算扣除金額的,可暫以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中證明的購買原價給予扣除。 二、關于原列入國家或自治區財政稅務部門不征收營業稅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名單的項目,被國家有關部門明令取消該項收費后仍在收取或轉為經營性收費項目的,是否對其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原列入不征收營業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名單但被國家有關部門明令取消后仍在收取的,對其收入應當征收營業稅。 原列入不征收營業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名單但被國家有關部門改為經營性收費的,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費等,不論其是否繼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均應從其改為經營性收費之日起按相應的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關于對建筑施工企業不按規定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對其已取得的工程預收款、備料款等(以下簡稱工程款項)是否可以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根據我國會計制度準則關于責權發生制的規定,企業實行預收款方式的,應在貨物發出或勞務提供時確認收入實現。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在提供建筑勞務后不按規定進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對其已經取得的工程款項應征收營業稅。 四、關于對企業轉讓債權的行為是否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企業債權屬于金融商品的一種。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金融企業轉讓金融商品的行為應征收營業稅,但對長城等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企業債權等不良資產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非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買賣企業債權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企業職工承包單位食堂對內提供飲食服務,對單位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費是否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二條第(六)款的規定,對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費凡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屬于企業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一)承包方以出包方名義經營,由出包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承包方的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三)出包方與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潤為基礎。 承包行為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對出包方取得的承包費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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