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必須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包括增值稅起征點以上個體經營者。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經營者不能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申請代開條件的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
申請代開發票單張金額5萬以上,需提供業務交易合同等
《辦法》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應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同時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合法身份證件及復印件;付款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復印件;真實合法的所購物品品名、單價、金額等書面確認證明等。另外,據記者了解,申請代開金額5萬元以上(含)需提供業務交易合同等證明資料。
經營額連續3個月超過定額的20%,稅務機關須重新核定定額
《辦法》規定,主管國稅機關必須于每月底對代開的專用發票金額進行分戶分析匯總,并于每月申報期對代開納稅人的增值稅應稅銷售額進行審核。對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連續3個月超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20%,主管國稅機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重新核定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