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
01 殘疾人福利機構
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三)項
02 殘疾人本人
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免征增值稅。
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六)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八條
03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一條
這項增值稅優惠政策可以和其他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疊加享受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第七條規定:“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又適用重點群體、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個人所得稅
經批準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勞動所得,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我們上海的具體減征額是多少呢?
根據《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勞動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滬財發[2023]1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勞動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全年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稅款以9600元為限額;不足9600元的,據實減征。
我們企業雇傭了一位殘疾人職工,但他名下還有一家個人獨資企業,這種情況他應該怎么享受這個政策呢?
根據滬財發[2023]1號文件,納稅人年度內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由納稅人選擇一個所得類別享受減征稅收優惠,兩類所得不重復享受。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我們企業享受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需要向稅務機關遞交材料嗎?
您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該文件附件規定:“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的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有: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具體減免比例及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主管部門確定。
上海市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關于本市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公告》(滬財發[2020]1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