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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綜發[2011]3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規范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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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規范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操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11]38號 2011.4.7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自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業務開展以來,境內機構向外匯局提出了各項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需求,外匯局以個案審批的方式批準了一些機構的申請。為規范管理,推進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順利開展,現就有關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業務操作境內機構(不含金融機構,下同)使用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按照《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1號)的要求,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登記或變更登記以及前期費用匯出額度登記手續。境內機構以人民幣和外幣混合幣種開展境外直接投資的,以及將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改為以外匯形式開展境外直接投資的,應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費用匯出境內機構以人民幣形式匯出前期費用的,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前期費用匯出的額度登記(含變更登記)。銀行應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直接投資系統)生成的額度表為境內機構辦理前期費用匯出,并即時通過直接投資系統向外匯局備案相關信息(詳見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資登記1、境內機構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銀行應依據直接投資系統生成的可匯出人民幣資金額度表,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匯款業務,并即時通過直接投資系統向外匯局備案相關信息。2、境內機構以人民幣匯回其境外投資企業發生清算、減資或其向境外機構轉讓股權等境外合法所得,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可匯回跨境人民幣額度登記。銀行應依據直接投資系統生成的可匯回人民幣額度表辦理收款,并即時通過直接投資系統向外匯局備案相關信息。二、跨境人民幣外商直接投資業務操作(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及變更登記境外投資者以跨境人民幣形式(含境外人民幣資金及非居民境內人民幣賬戶資金,下同)履行出資義務或向境內居民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的,標的企業應持商務主管部門注明以人民幣出資或支付股權轉讓對價的核準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或變更登記。其他操作參照現行外資外匯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二)資金入賬備案1、銀行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跨境人民幣資本金入賬、以及為股權出讓方辦理資產變現收入入賬后,應即時通過直接投資系統向外匯局備案相關信息。2、境外投資者若需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前以跨境人民幣支付前期資金(含收購類、費用類、保證類資金),應先到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跨境人民幣前期費用額度登記。銀行在依據直接投資系統所登記的額度辦理跨境人民幣前期費用入賬后,應即時通過直接投資系統向外匯局備案相關信息。(三)驗資詢證1、外商投資企業以跨境人民幣出資辦理驗資詢證的,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應通過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入銀行的交易參考號校驗資金流入的真實性。2、境外投資者以跨境人民幣支付中方(含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對價款的,收款主體所在地外匯局應依據相關跨境人民幣流入備案記錄,通過直接投資系統為收款主體出具“轉股收款登記證明”。3、外商投資性公司以跨境人民幣收入用于境內投資的,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外匯局應依據直接投資系統中外商投資性公司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跨境人民幣境內投資核準件辦理外匯登記及驗資詢證手續。(四)對外付款銀行為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形式匯出減資、轉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資合法所得(含股息、紅利等),應依據直接投資系統生成的可匯出跨境人民幣資金額度表辦理匯款,并通過直接投資系統即時向外匯局備案。 三、境內企業境外放款業務操作(一)境內企業以人民幣形式向其境外投資企業放款,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放款額度登記。銀行應依據直接投資系統生成的資金額度表為境內企業辦理跨境人民幣資金匯出,并即時通過直接投資系統向外匯局備案相關信息。(二)銀行為境內企業以跨境人民幣形式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時,應即時通過直接投資系統向外匯局備案相關信息。四、跨境人民幣對外(或有)債務業務操作(一)人民幣外債境內機構(含金融機構)借用人民幣外債,原則上按現行外債管理規定操作。境內機構(含金融機構)借用人民幣外債以跨境人民幣形式匯入并提款的,無需就該筆外債資金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立外債專用賬戶。(二)人民幣對外擔保境內機構(含金融機構)提供人民幣對外擔保,原則上按現行對外擔保管理規定操作。五、跨境人民幣證券項下業務操作(一)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以人民幣形式匯出減持股份及分紅所得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可持《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所涉賬戶開立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9]178號)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向上市公司注冊地外匯局申請將減持A股所得的資金以人民幣形式匯出境外。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可按照銀辦發[2009]178號第七條規定在存款賬戶開戶行辦理以人民幣形式匯出分紅派息所得。開戶銀行應在辦理資金匯出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含資金匯出日期、金額)書面報送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二)H股上市公司以人民幣形式匯出外方股東股息境外上市(H股)公司可持書面申請、上市公司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和完稅證明等材料,向銀行申請以人民幣形式向境外股東支付股息。已在直接投資系統辦理登記的公司,銀行應通過直接投資系統反饋相關股息匯出信息;未在直接投資系統辦理登記的公司,銀行應在辦理資金匯出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含資金匯出日期、金額)書面報送其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六、加強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統計監測工作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加強對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的監管,要求境內機構及時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或核準手續,指導并督促銀行按本通知要求反饋相關信息;強化各項統計監測工作,督促和指導銀行及申報主體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及時掌控相關資金流動和匯兌情況,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報送轄內上月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統計數據和相關情況(具體要求詳見附件2)。七、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加強與分(支)行內相關部門以及地方發展改革委、商務部門等的溝通和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機制。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附件1: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業務銀行端備案登記項目 根據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業務管理原則,直接投資系統銀行端增設“跨境人民幣備案登記”功能。銀行辦理相關業務時應嚴格履行以下各項備案職責,即時在直接投資系統中進行反饋。1、境外投資登記(1)境外投資前期費用跨境人民幣流出備案;(2)前期費用退回跨境人民幣流入備案;(3)境外投資跨境人民幣流出備案;(4)境外投資企業減資、轉股、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幣流入備案;(5)境外投資企業利潤跨境人民幣流入備案。2、外商直接投資登記(1)流入類備案登記①跨境人民幣資本金流入備案;②中方股東向境外投資者轉股跨境人民幣流入備案;③前期費用(如收購、保證類及其他項目)的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入備案;④非居民購買境內資產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入備案。(2)流出類備案登記①境外投資者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出備案;②境外投資者向境內投資者轉股所得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出備案;③境外投資者減資所得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出備案;④境外投資者先行收回投資所得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出備案;⑤非居民境內資產變現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出備案;⑥非居民購買境內資產退回款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出備案;⑦境外投資者所得利潤跨境人民幣資金流出備案。3、境內機構境外放款登記(1)境內機構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幣流出備案;(2)境內機構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幣本息流入備案。 附件2: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統計表及填報要求 一、跨境人民幣資本項目業務統計表(詳見附表)應逐筆填報,填報的范圍是經外匯局核準或備案的人民幣跨境資本項目業務(不含跨境辦主辦的人民幣業務)。 二、“業務類別”項填報方法請按下列序號填寫業務類別:序號業務類別A 外商直接投資外方出資B 外商直接投資外方撤資匯出C 外商直接投資外方利潤匯出D 境外直接投資中方出資E 境外直接投資中方撤資匯回F 境外直接投資中方利潤匯回G 境外放款匯出H 境外放款匯回I 外債J 對外擔保K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東減持L 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東分紅以上序號中未包括的業務類別,無需填寫序號,而是直接在備注中說明。 三、“金額”項填報方法本月發生額,僅包括每筆交易中以人民幣交易的金額。業務類別 應填報的金額外商直接投資外方出資 現匯出資額外商直接投資外方撤資匯出 撤資匯出額外商直接投資外方利潤匯出 利潤匯出額境外直接投資中方出資 匯出額境外直接投資中方撤資匯回 清算匯回+轉股匯回+減資匯回+其他匯回金額境外直接投資中方利潤匯回 利潤匯回額境外放款匯出 匯出額境外放款匯回 本金匯回+利潤匯回額外債 簽約額對外擔保 擔保項下債務金額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東減持 匯出額A股上市公司境外股東分紅 匯出額 四、“備注”項應說明的內容(一)“業務類別”中未能窮盡的業務類型,請在備注中予以描述。(二)外債業務,請在備注中注明外債編號。(三)對外擔保業務,請在“境內企業(銀行)名稱”項填寫擔保人名稱,并在備注中注明融資性/非融資性、被擔保人和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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