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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時進行利潤分配 降低公益性捐贈成本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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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突如其來的自然災害,2007年已實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的境內甲公司,2008年為了支援災區建設,立即召開董事會決定通過所在地慈善總會向災區捐贈1000萬元。 公益性捐贈的成本 甲公司2008年度財務預算中用于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初的預算額度為500萬元,預計全年實現利潤總額5500萬元,其中投資收益200萬元。據分析,在向災區捐贈1000萬元后,預計全年實現利潤總額將調整為5000萬元。甲公司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 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此之外的捐贈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以甲公司捐贈1000萬元后所實現的利潤總額5000萬元計算,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為5000×12%=600萬元,其余1000-600=400萬元將不能在稅前扣除,并因此納稅調整而產生應交企業所得稅400×25%=100萬元。 降低公益性捐贈成本的思路 在依法捐贈的同時,是否有降低捐贈成本的途徑呢?據了解,甲公司擁有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A公司,A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率為25%,至2007年底A公司已累積實現利潤4000萬元尚未宣告進行分配,2008年4月召開的股東會宣布分配現金股利200萬元。 因甲公司已從2007年元月1日起實行新的會計準則。根據《會計準則-長期股權投資》規定,母公司對持有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在其日常核算及個別財務報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調整為權益法。而原《投資準則》規定母公司對持有的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并且《會計準則-長期股權投資》規定,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部分,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按照新的會計準則, A公司如在當年適時進行利潤分配,甲公司則可及時增加投資收益,增加當年利潤總額,從而增加了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 降低成本的措施 按照籌劃思路,依法依規按程序操作很重要。 1、A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適時進行利潤分配。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審議批準由董事會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鑒于A公司2008年4月已召開股東會,則應依法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對2007年以前實現的利潤再分配現金股利3500萬元進行審議。 2、甲公司及時增加投資收益。在A公司宣布分配現金股利3500萬元后,甲公司可增加投資收益3500萬元,年度預算利潤總額則調增至5000+3500=8500萬元,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限額為8500×12%=1020萬元,據此,甲公司捐贈的1000萬元可全在稅前扣除。 經過上述籌劃后,甲公司可避免因公益性捐贈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而需交的企業所得稅100萬元。 需注意的問題 1、甲公司公益性捐贈應取得合法的捐贈票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第006號)等相關規定,接受捐贈的單位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的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企業應注意取得上述合法的票據,作為會計記賬、稅前扣除的原始憑據。 2、A公司現金流能否保證現金股利的支付。A公司現金流如不能保證現金股利的支付,可考慮向金融機構貸款或再轉增投資等方法;如均有困難,則此籌劃方案不可行。 小結 除上述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以利潤總額作為計算扣除限額的依據外,企業還有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等以會計指標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限額扣除的基礎的費用,企業應依法依規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地增加稅前扣除計稅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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