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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信函[1996]36號 稅務登記證件工作中納稅人識別號技術處理有關事宜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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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信息中心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工作中納稅人識別號技術處理有關事宜的發文日期: 1996-04-25 發文字號: 國稅信函[199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的通知(國稅發[1996]46號)<失效文件>文中規定,此次稅務登記換證對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等組織機構統一使用國家技術監督局編制的9位(8位代碼和1位校驗位)國標碼(字符型)作為納稅人識別號,對個體工商業戶和其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公民使用公安部編制的居民身份證15位碼(字符型)為納稅人識別號,對外國人以其國別加護照號碼作為納稅人識別號。現對涉及軟件的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各地在調整軟件時應注意,原納稅人代碼暫時保留,和9位國標碼同時存在,以確保新碼的順利使用。新碼的啟用時間以國稅發[1996]46號)<失效文件>文為準,舊碼廢止時間應在規定期限之后各地自行掌握。 二、為方便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6位行政區劃碼應加掛在9位國際碼之前共同使用,行政區劃代碼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260-95)。 各地在調整軟件時還應注意解決好9位國標碼和15位居民身份證碼長度不同的問題。 三、對外國個人使用的納稅人識別號中涉及的國別代碼,各地應使用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代碼,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72659-94)中的三位數字碼,對國別碼加護照號碼長度不足15位(字符型)的,在后面加空白。 四、以上所需行政區劃和國別代碼的國家標準,可以通過當地技術監督局獲得。在使用中要以最新的標準為基礎(國為標準是定期更新的)。 各地在接到此函后,如有不明確的地方,請與總局信息中心軟件處聯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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