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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稅發[1993]75號 投資銀行系統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問題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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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稅局關于投資銀行系統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1993-02-12 發文字號: 鄂稅發[1993]75號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投資銀行系統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發[1993]8號)精神,現對投資銀行系統資金賬簿繳納印花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投資銀行各分行“營運資金”的印花稅,均應在分行所在地繳納。 二、投資銀行系統所設的“調撥資金”科目,反映的資金,既有自有資金也有借入資金,在各分行計稅時不易劃清,可統一在總行所在地就自有資金部分計算繳納印花稅。 三、專門記載外匯資金的賬薄,其印花稅繳納辦法亦應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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