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如何理解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退稅適用的時點性?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95 |
| |
| 我公司在2007年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2006年度利潤再投資退稅,除工商營業執照是在2008年1月7日取得外,工商局已在2007年12月24日受理,其他手續都已在2007年底完成。現主管稅務機關以國稅發[2008]23號文件為由,不批準我公司的申請。請問:國稅發〔2008〕23號文件是在2008年2月27號發布,對我們已在2007年底已完成申請手續的是否具有追溯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規定,關于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處理: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資事項,并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完成變更或注冊登記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有關規定,給予辦理再投資退稅。對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給予退稅。 落實這一政策需注意兩點:一是繼續辦理再投資退稅的對象必須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了再投資事項并辦理了變更或注冊登記的項目;二是用于投資的資金必須是取得的2006年以前的稅后利潤。因此,貴單位在符合上述條件下,2007年度可以享受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