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的發布實施,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要舉措。為充分發揮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促進經濟發展作用,進一步規范和統一我省各地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核、備案工作,規范基層國稅部門的執法程序,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好西部大開發各項稅收政策,提高納稅服務效能,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審核、備案管理辦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備案”規定,起草了《青海省國家稅務局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審核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審核方式及層級問題 《辦法》明確了我省境內的居民企業和二級分支機構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時采取企業自行申請,主管縣級國稅機關審核確認的管理辦法。同時明確了首次申請的企業第一年需經縣級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確認,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實行備案方式加以管理。
三、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申請程序問題
凡在我省境內,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居民企業和二級分支機構,應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下發后第一次申報期開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相關資料,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確認后,該企業可暫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未按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請的,主管國稅機關當年暫不予受理。企業應于次年第一次申報期開始前,重新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
年度匯算清繳時,已按15%稅率預繳所得稅的企業,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其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達到70%以上的相關資料。對主營業務收入達不到規定比例標準的,應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申報并進行匯算清繳。
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確認已經實行備案管理的企業,其主營業務發生變化且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應重新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并進行審核確認。
《辦法》還明確了總、分機構均設在青海省境內的企業,其有關審核、備案手續應由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總機構設在青海省,其二級分支機構設在青海省以外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的,其有關審核、備案手續由總機構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其二級分支機構設在青海省境內的,其有關審核、備案手續由二級分支機構向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
四、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問題 鑒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尚未頒布,《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在新目錄出臺前,我省境內的居民企業和二級分支機構,可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其企業所得稅可暫按15%稅率繳納,待《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已按照15%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適用條件,需按照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主管國稅機關在審核確認過程中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要求企業提供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