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10各市地方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順德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4]6號,以下簡稱《決定》)轉發給你們,省局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對于《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按《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下放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權限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執行,并按《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廣東省地方稅務系統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規定做好后續管理工作。
對于《決定》取消的“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并入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按《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所得稅涉稅事項辦理流程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中資產損失申報事項的有關規定管理。
二、對于《決定》取消的“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核準”,按《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關于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地稅函[2013]752號)要求繼續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三、對于《決定》下放管理層級的“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判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審批”,待稅務總局明確管理權限后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