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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材銷售返回現金的收入確認問題?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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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場地租賃及室內設計。是以收取場地租金為主的大型建材商場,商場內有租賃商戶100多家。由于建材行業競爭激烈,準備在今年推出“買建材、返現金”的活動,顧客在各個商戶購買商品后,公司按照銷售額的8%-20%的必烈返還顧客現金。顧客收到的現金只能以簽名顯示,沒有票據。請問:財務對返還的現金如何入賬?是否要代扣顧客的個人所得稅?1、銷售取得貨款按全額確認收入 借: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2、現金返還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現金 分析:對于收入的確認,應從合法合理、及時和便于稅務機關征管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首先,從合法合理性看,公司按照銷售額的8%-20%的比例返還顧客現金,實質上是將所售商品進行了折價銷售,因此返還現金不應作為脫離銷售商品行為之外的贈與,實際上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為折扣以前的全額,因此向購貨方開具的發票應為全部收入。 其次,從納稅的及時性看,銷售商品時已收到全部貨款,且這部分經濟利益是確定的,在取得價款或者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收入更為及時。 第三,從便于稅務機關征管的角度看,收支兩條線,會計核算比較合理規范,能在會計利潤中正確體現納稅所得,同時便于征管。 至于返還顧客現金是否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問題,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安徽財稅網對此問題已做眾說紛紜,請關注眾說紛紜欄目的內容。具體執行還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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