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自治區養老服務機構減免稅收問題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地方稅務局、民政局,各地(州、市)地方稅務局、民政局:
為全面貫徹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新政發[2012]87號)精神,進一步推進全區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和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地稅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新財法稅[2011]38號)文件規定,為進一步落實好政策,加強執行力,現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有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養老服務機構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問題
1、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社會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老年活動中心、老年養護院、居家養老服務中心(或日間照料中心)、老年公寓、農村幸福院、托老所(站、點)為老年人提供住養、托養、康復、養護、精神慰藉等服務的機構。
2、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是指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或《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養老服務機構。
二、關于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有關稅收問題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有關稅收:
1、對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對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3、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向公益事業、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捐贈的有關稅收問題
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公益事業、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捐贈的有關稅收:
1、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不超過年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對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相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四、申請辦理稅收減免程序
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持《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或《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到當地稅務機關,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相應的減免稅收業務。
五、要求
1、各級稅務部門要認真落實《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和《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新財法稅[2011]38號)精神,切實做好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認定和稅收減免工作。
2、各級民政部門要做好養老機構登記、許可和核實具體執行范圍,并做好動態管理。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