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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發工資時扣繳義務人如何確定?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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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單位下屬一全資子公司,規模較小,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該子公司所屬人員人事管理關系歸我單位集中管理,工資由我單位代墊直接發放,其相應社保也由我單位統一代墊繳納。(期末統一結算清償)。該子公司個人所得稅應由我單位繳納還是該子公司自行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根據上述規定,貴單位下屬的一全資子公司人員的工資由貴單位代墊直接發放,應以支付所得的貴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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