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馬化騰在召開媒體溝通會時表示,在剛剛過去的春節,企業發了5億元紅包,實際上用戶搶到的只有4億元,交稅交了1億元。那么,這一億稅款產生的法律依據有哪些呢?如果將這4億紅包的派發看作是一場商業宣傳活動,那么,如何改變商業經營模式,降低企業實際承擔的稅負呢?微信(we-chat)是騰訊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個為智能終端提供即時通訊服務的免費應用程序。截至2013年11月注冊用戶量已經突破6億,是亞洲地區最大用戶群體的移動即時通訊軟件。微信作為時下最熱門的社交信息平臺,也是移動端的一大入口,正在演變成為一大商業交易平臺,其對營銷行業帶來的顛覆性變化開始顯現。微信用戶不僅可以通過微信商城購物還可以通過綁定相關合作銀行的銀行卡就能購買微信理財通進行理財,微信更是在2015年春節期間,聯合各類商家推出春節“搖一搖”活動,送出金額超過5億的現金紅包。那么通過微信平臺產生的收益會帶來哪些稅收呢,本文中,華稅律師為您分析微信紅包和微信理財通中涉及的稅法原理。
一、微信紅包稅法問題 微信紅包已經家喻戶曉,分為普通紅包和拼手氣紅包。發放紅包的可以是個人或者企業,接收紅包的一方通常為個人。相對應地,取得個人發放紅包和取得企業發放紅包的納稅義務也不盡相同。 1.取得個人發放的微信紅包,暫無繳稅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了十一個稅目,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最后還存在一個兜底條款,即第十一項“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個人之間收發微信紅包,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屬于贈與。根據上述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不在稅法征收個人所得稅明示之列,依據“稅收法定”的法律原則,除了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為征稅的其他所得,自然人受贈或繼承財產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從目前稅法部門規章來看,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在非法定條件下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應當按20%計征個稅以外,均沒有受贈或繼承其他財產所得應當交所得稅的規定。因此,可以說對接受贈與所得征收個稅目前仍然是個人所得稅征管“真空”,根據法無規定不征稅的原則,對收到個人發放的微信紅包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取得企業發放的微信紅包,稅款由企業代扣代繳 個人取得企業發放的微信紅包,還要分為職工取得企業紅包以及職工之外的個人取得企業紅包兩種情形。按照稅法規定,其中職工取得企業紅包,由于其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取得的紅包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如果是職工以外的個人取得企業發放的紅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對個人取得的前述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3、企業派發紅包委托第三方具體運作的情形 實際上,春節期間企業派發紅包的活動很大一方面是一種宣傳推廣的營銷行為,在這其中,假若將派發紅包的促銷行為外包給第三方,那么,將產生何種納稅義務呢?2015年我國“營改增”全面收官,屆時服務業也將被納入到增值稅納稅范疇之內,那么,在2016年“營改增”完成之后,若企業將派發紅包宣傳的行為委托給第三方宣傳策劃公司,那么此項經濟業務是否應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企業是否可以將這項宣傳行為的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果企業與第三方專業公司簽訂有服務協議,對方給予開具全額發票,即可扣除進項稅額。企業基于推廣的需要,委托第三方宣傳策劃公司向不特定的公眾派發紅包的方式,產生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企業可以進行稅前扣除。因此,企業出于節約成本的考慮,可否考慮將類似于”微信紅包”等與產品推廣營銷等方式外包給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執行以節省成本開支。
二、微信理財通收益稅法問題 微信理財通是微信上架的一款應用。2014年1月15日晚間,微信理財通在微信“我”界面的“我的銀行卡”頻道中,在“我的銀行卡”頻道里,投資者只要綁定相關合作銀行的銀行卡就能購買微信理財通。微信用戶可以購買招商招利月度理財等定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也可以購買華夏基金財富寶等貨幣市場基金,都屬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前者流動性沒有貨幣市場基金好,是一種有固定投資期限的基金產品,只能到期贖回,但收益相對高于貨幣市場基金;而貨幣市場基金是一種可以隨時申購贖回的基金產品,投資范圍主要是貨幣市場,包括:銀行定期存單、國債、央行票據、商業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債權等短期有價證券等。
微信用戶通過理財通購買基金產品產生的收益,涉及的稅收問題是基金的稅收問題,主要涉及營業稅、所得稅以及印花稅等稅種。理財通過購買的基金都屬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相關的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稅收規范性文件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1、免繳營業稅及其附加 微信用戶通過理財通買賣基金單位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微信用戶買賣基金單位時,免征營業稅。
2、暫時免除個人所得稅 對于微信用戶,通過理財通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所得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微信用戶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微信用戶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暫時免除印花稅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對微信用戶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征收印花稅。
小結: 互聯網技術被稱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新催化劑,不斷與各種經濟行業發生融合。我國互聯網金融正處于方興未艾的發展階段,其主要成果表現為第三方支付、P2P小額信貸、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以及其他網絡金融服務平臺的互聯網金融形式,本文探討的微信紅包及理財通也都隸屬于互聯網金融的范疇。互聯網金融利用互聯網作為工具,大大提升了金融的效率,并改善了傳統金融的利用范圍和流程,涵蓋了融資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與傳統的金融不同的是,目前,國家還未對互聯網金融這一新興業態確定明確的監管機構和系統的風險監管措施。互聯網發展迅猛,相關法律問題、稅收問題都是嶄新問題,對于互聯網金融、互聯網交易如何征稅,在稅法適用上或只能套用現行的傳統金融的相關規定,或相關規定尚不夠明確。在這種背景下,其他行政監管措施尚不完善,加強稅收立法及稅收監管能力就顯得尤為重要,以實現依法治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