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點納稅人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需要,結合主管國稅機關的普通發票管理要求,自行選擇國稅監制的通用機打(平推式、卷式)發票、通用定額發票。因發票管理工作需要,國稅機關已取消通用手工發票。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的要求,一般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除外)的統一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統一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三)試點納稅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領購簿》及主管國稅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試點納稅人初次到主管國稅機關領購國稅監制發票時,同時需提供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可領購國稅機關的《發票領購簿》。
三、發票的開具、使用
(一)結合我省營改增發票使用銜接的實際狀況,考慮到部分行業的用票特殊性,對城市公交、輕軌、出租車、長途、縣鄉短途客運業務使用的“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以及廣播影視服務業收取有線電視費使用的“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冠名類)”等,設置5個月的過渡使用期,試點納稅人可延續使用到2013年12月31日。”
(二)試點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其發票使用按照地稅機關的現行規定執行。增值稅業務根據國稅機關發票管理要求,采用相應的方式開具使用國稅監制發票。
(三)試點納稅人發票的開具方式
自2013年8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采用以下方式開具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貨運業稅控開票系統開具《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單機版機打發票軟件”開具普通發票,不再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一般納稅人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除外)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從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的,應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五聯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第四聯用作購付匯聯。
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發票開具:
1.吉林地區的試點納稅人,使用吉林地區的網絡發票系統開具發票;松原、白城地區的試點納稅人,使用省國稅局網絡發票系統開具發票。如果8月1日前無法完成網絡開具發票的準備,可暫時使用“單機版機打發票軟件”開具發票,待條件具備后再納入網票系統。
2.其他地區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在吉林省國家稅務局“軟件下載”欄目免費下載“單機版機打發票軟件”開具發票(軟件下載網址:www.jl-n-tax.gov.cn),同時,可聯系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下載、安裝、使用、打印調試等幫助。
(四)試點納稅人因特殊情況需繼續使用企業自有開票軟件的,應在使用前及時修改軟件,確保能夠自行錄入領購發票號碼信息并正常開具,其軟件需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開票信息暫不須報國稅機關。
(五)出租車行業試點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原有計價器等機具開具國稅監制通用機打卷式發票。
(六)試點納稅人需要使用冠名普通發票的,從2013年8月1日起,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印制冠名發票。
(七)試點納稅人在營改增前使用稅控裝置開具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的,營改增后不再使用稅控裝置開具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四、發票的代開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代開
1.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77號公告精神,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接收方索取貨運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比照代開增值稅發票規定辦理。
2.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除外)小規模納稅人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涉及個體戶和其他個人的,在起征點調整后規定如下:其銷售額、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屬于免征增值稅范圍。適用免稅規定的,不得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可以選擇放棄免稅,繳納增值稅,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時,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先征收稅款,再開具增稅專用發票。
(二)普通發票的代開
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需要到稅務機關或委托代開單位代開普通發票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和《吉林省國家稅務局吉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委托代征營運車輛稅收的通知》(吉國稅聯字[2013]4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五、地稅發票管理的后續事宜
(一)設置過渡使用期的地稅發票,試點納稅人應自過渡期滿之日起2個月內,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未設置過渡使用期的地稅發票,試點納稅人應在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發票繳銷后,主管地稅機關及時辦理地稅發票票種變更事宜。
(二)試點納稅人在營改增前使用稅控裝置開具地稅發票的,應于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注冊登記變更或者稅控裝置及用戶注銷等事宜。
本公告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1.營改增國、地稅發票主要票種銜接對照表
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適用發票目錄(20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