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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否需要稅務機關審批?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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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單位是一家從事工業生產的有限責任公司。2005年度虧損 35萬元,2006年我公司實現利潤 63.6萬元。根據稅法規定,我公司可以用2006年的盈利彌補 2005年的虧損,請問,我公司可否自行彌補虧損?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國發[2004]16號)取消了企業稅前彌補虧損核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的規定,取消該審核項目后,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因此,你單位用2006年的盈利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自行計算彌補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不論是盈利年度的盈利額和虧損年度的虧損額都不是企業賬面的數額,而是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后的金額。如果企業不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虛報虧損,稅務機關應對其進行納稅調整、補征稅款,形成偷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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