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總公司企業所得稅在北京地稅繳納,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在外地國稅繳納。現北京地稅要求分公司企業所得稅轉到當地地稅,因企業所得稅總分公司合并后再按分配表在當地繳納,請問這種情況分公司是必須轉到地稅嗎?
回復: 你咨詢的問題要看時間段。
根據《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第二條第二款規定,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意思說,如果你們總分公司都是在2008年底之前成立的,分公司所得稅當時屬于國稅管理的不再調整。如果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所得稅主管部門應與北京總機構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