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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稅退稅的納稅籌劃案例分析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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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企業是一家由國有棉紡織企業改制而成的民營企業,現有7萬錠的年紡紗生產能力。改制后的A企業由于產權明晰、職工身份的轉變,昔日的國企“老字號”煥發出勃勃生機。 2003年8月,該公司被告知已獲得生產企業自營產品出口經營權。企業老總獲悉此消息后,在董事會上提出了投資6000萬元,收購同行業B企業的設想。就在此事準備實施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根據文件得知,該公司的棉紗產品出口退稅率由現行的17%下調至13%(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新政策后,該企業2004年的棉紗產品出口成本將增加4個百分點。這就使A企業的老總提出的“立足內地,走向國際”的企業經營思路產生了障礙。 分析:A公司在立足內銷市場的前提下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經營戰略是正確的。與其通過投資6000萬元收購B紡織企業來專門進行棉紗產品的出口生產,不如用“借雞生蛋”的方式,收購其他廠商所生產的棉紗產品來進行貨物的自營出口。從而實現其“立足內地,走向國際”的戰略目標。理論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生產企業出口外購的產品,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視同自產貨物辦理退稅。 (一)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外商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三)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外商。 如果A企業能夠按照上述政策的要求外購棉紗產品,其有利之處在于:一是能夠省下6000萬元的并購費用;二是所收購的視同自產產品的棉紗可由供貨商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開具稅率為6.8%的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而且可享受生產企業出口產品以及免、抵、退稅的政策優惠;三是這種收購行為有利于向供貨商進行出口產品成本的攤薄轉嫁。 該事務所的注冊稅務師幫A公司的決策層算了這樣一筆賬。 假如A企業在2004年出口全棉產品,其離岸價為19000元/噸,由于出口退稅率下調4個百分點使其全棉的銷售成本每噸上升了760元。 為了彌補出口產品生產能力的不足,A企業根據國稅函[2002]1170號文件對收購視同自產貨物的供貨商無區域、數量限制的規定,通過報刊電視和電子商務等大眾媒體在本地區乃至更廣大的范圍內選擇若干商家采購質優價廉的棉紗產品,從而盡可能地達到攤薄并轉嫁由于出口產品退稅率降低使本企業出口產品銷售成本增加的目的。 假設A企業2004年出口全棉產品4000噸,其成本增加額為304萬元,即4000×760=3040000(元)。很顯然,由某一商家來為A企業承擔出口產品成本增加額是不現實的,但A企業如果選擇若干家(本例假設為10家)供貨商來進行成本攤薄,則有10家供貨商的年均供貨數量為4000÷10=400(噸),均供貨成本則為:400×760=304000(元)。 A企業的決策層在聽取了該稅務師事物所的建議后,一致認為“借雞生蛋”的方式最具可行性。因此法人代表明確表示:放棄原擬訂并購B企業的計劃。企業的財務老總還與該所的稅務專家們一道共同進行了如下節稅測算。 A企業在2004年元月購進一批視同自產的全棉紗,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2000萬元,外購的貨物準予抵扣的進項稅款為340萬元。另購進原材料800萬元,準予抵扣稅款126萬元,當月該公司生產的內銷貨物銷售額為1000萬元,價稅合計1170萬元,本月產品出口離岸價折合人民幣2000萬元(毛利率20%)。 1.不予抵扣稅額=2000×(17%-13%)=80(萬元); 2.當期的應納稅額=1000×17%-(340+126-80)=170-386=-216(萬元); 3.按照退稅率計算,退稅額為2000×13%=260(萬元);經過比較,所以當期的應退稅216萬元;應免抵稅=260-216=44(萬元)。 由上述計算可知,A企業元月份由于出口視同自產的產品而獲得退稅額可達216萬元,如按此出口銷售額一年不變來計算,2004年全年所獲得的退稅額將達2592萬元,即216×12=2592(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產品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152號)精神,A企業在申報免、抵、退稅時,須按當月實際出口情況注明視同自產產品的出口額。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產品,凡不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的50%的,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按有關文件規定審核無誤后辦理免、抵、退稅;凡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實全部視同自產產品供貨業務納稅情況正確無誤后,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對后,方可免、抵、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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