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國稅局 2016年8月10日
陜西國稅建筑房地產業座談會問題(答疑匯總)
【注】2016年7月5日,陜西省住建廳組織召開了部分建筑和房地產企業營改增專題座談會,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參會并就企業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現場回應。現將涉及的增值稅問題及答復匯總如下,供大家參考。
分類:核定征收問題
問題1:部分地稅機關對一些掛靠項目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導致部分企業或項目形成“不要發票,不建賬”。故部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老項目可能繼續不要成本發票,國稅是否認可,會否按兼營行為(企業既有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又有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清算抵扣進項稅額?(陜西建工)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試點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企業既有一般計稅,又有簡易計稅的項目時,應分別核算,用于簡易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按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 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分類:計稅依據問題
問題2:某合同條款為“工程竣工前,每月20日按已完成工程進度的80%付款”,假設建設單位確認本月已完工程量為1000萬元,按合同應付工程款為800萬,計稅依據應為?(陜西建工)
答: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因此,根據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合同約定,施工單位收到工程款或取得索取應收工程款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并以收到的工程款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題3:未使用完畢的材料是本項目清算,票據在下個項目抵扣,還是本項目全部抵扣,能否累計?(寶天建設)
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用于一般計稅項目的,均可申報抵扣。對于未使用完畢的材料,在本項目未抵扣完的部分,可結轉至下一項目繼續抵扣。但將剩余材料用于財稅〔2016〕36號文件中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項目,不得抵扣。以此類推。
分類:特殊項目問題
問題4:BT、BOT、PPP等老項目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總分包工程可差額計稅,分包方結算、付款、繳稅在工程施工及校驗階段已完成,但需要差額納稅已經是好幾年之后,是否還能差額計稅?(陜西建工)
答:PPP項目,即政府為解決公共產品或服務投資不足,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通過設立項目公司,進行項目建設、運營的行為。根據合作形式不同,PPP可細分為BT、BOT、B00等形式。
在PPP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建筑老項目,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的規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稅,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建筑施工單位應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憑支付分包款所取得的發票進行扣除,扣除時間目前無限制性規定。
問題5:EPC、BT、BOT、PPP等項目既涉及兼營又涉及混合銷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稅依據如何確定?(陜西建工)
答:EPC、BT、BOT、PPP等項目中,如果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且兩個應稅項目有密切的從屬或因果關系,屬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按納稅人經營類別不同,分別按貨物或服務繳納增值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屬于兼營業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服務銷售額并計算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發票開具的當天。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有視同銷售等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相關規定確定銷售額。
分類:“三流”一致問題
問題6:以分公司或項目經理部名義簽訂分包、采購、勞務等合同,蓋分公司或項目經理部公章,是否會認定為“三流”不一致,進項稅不讓認證抵扣?(陜西建工)
答:增值稅管理中所稱“三流”一致,通常指交易、資金、發票三項業務一致性。鑒于建筑企業總分支機構資金管理的特殊性,可能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分支機構從事實際經營活動,由總機構結算的情況。
根據《征管法》第十七的規定,納稅人應將其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全部報告稅務機關。在稅務總局未作進一步明確前,對于資金結算是否一致問題,我省暫按以下原則掌握:
凡分公司或項目經理部等分支機構,以自身名義簽訂合同,發生實際購進貨物、勞務或服務等業務并以分支機構名義取得發票,凡付款方(總機構)的相關賬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的,則視同該項付款與交易、發票“三流”一致。
分支機構作為增值稅納稅主體,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準予按規定申報抵扣;該類扣稅憑證在未納入總分機構增值稅匯總管理前,不得在總機構申報抵扣。
問題7: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的是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但支付工程款的是財政賬戶,票款不一,如何處理?(陜西建工)
答:根據國家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納入中央或地方預算支出范圍的,其支出應由相應財政賬戶進行支付。因此,施工單位向政府和事業單位銷售貨物、提供服務等從財政賬戶取得收入屬正常業務,不屬于發票與收款不一致情形。
分類:甲供材料問題
問題8:房地產開發公司采購了甲供材料,調撥給施工企業,能否視同銷售?能否給施工企業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西安)
答:根據財稅.2016.36文件的規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如果材料由甲方采購,交由施工方(乙方)使用,并在結算工程款時扣減所用材料款的,有兩種處理方式可供選擇:一是由采購方(甲方)抵扣甲供材料的進項稅額,施工方(乙方)僅就實際收到的工程款計算繳納增值稅;二是甲方將所采購并交由乙方使用的材料做銷售處理,并向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乙方抵扣進項稅額。
分類:項目水電費問題
問題9:項目水電費多為甲方代扣代繳,業主方可以給工程總包方開水電專票嗎?工程總包方與分包方結算水電費時,總包方能開水電費專票嗎?針對不具備單獨裝水電表的項目,若總包方直接將水電費付至供電局、自來水公司的,發票上的付款單位與實際付款方不一致如何處理?(陜西建工)
答:甲方(業主方)向總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電,且合同約定由總包方付費的,業主如為一般納稅人的,可以自行向總包方(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總包方與分包方約定,工程水電費由分包方根據實際使用量(可單獨計量的)和約定價格結算并支付的,總包方可向分包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受客觀條件限制,分包方無法單獨安裝水電表,但實際使用水電,而由總包分直接向自來水公司、供電局等單位付費的,為維持增值稅發票鏈條的完整性,在稅務總局未作進一步明確前,視同總包方轉售水電業務,可由總包方向分包方開具水電銷售增值稅發票。總包方按銷售水電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