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綜[2014]61號 2014-10-30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一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減免管理辦法》(浙財綜[2012]130號)有關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減輕小微企業社會負擔,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我省范圍內月銷售收入或月營業收入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