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經國務院批準,現對福利企業、校辦企業的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3號)規定的對福利、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到1999年底。具體政策和操作辦法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和《關于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