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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31號上海海關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的公告 |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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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關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31號 2014-6-30 為方便企業辦理報關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關于報關單位所屬報關人員備案 報關單位所屬人員從事報關業務前,報關單位應當到注冊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需提交《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所屬報關人員)》(見附件1)及擬備案報關人員身份證件復印件,并交海關驗核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海關審核后核發《報關人員備案證明》。 海關不再核發《報關員證》。報關人員所持《報關員證》有效期在2014年3月12日及以前的,報關單位應當到注冊地海關為該報關人員重新辦理備案手續;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及以后的,無需重新辦理備案手續,但如報關單位有需求的,也可以到海關領取該報關人員的備案證明。 二、關于臨時注冊登記單位備案 臨時注冊登記單位在向海關申報前,應當到所在地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當提交《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見附件2)、申請單位出具的委派證明或者授權證明以及非貿易性活動證明材料。海關審核后當場辦理備案手續。已經辦理報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海關不予辦理臨時注冊登記單位備案。 以下臨時注冊登記單位向下列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外國(地區)航空公司駐上海代表處向浦東國際機場海關提出辦理;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等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外國(地區)駐上海使領館及進口公用物品及公/自用車輛的外交機構向上海海關業務二處提出辦理;用于廢物海運退運出口的外國(地區)船公司駐上海代表處向外高橋港區海關提出辦理。 三、關于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變更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及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以及復印件,到注冊地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四、關于企業年報報送 報關單位自2015年起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冊地海關提交《報關單位注冊信息年度報告》。 五、關于報關專用章刻制 報關單位刻制報關專用章應當包含報關單位名稱全稱和“報關專用章”字樣,形狀應當為橢圓形,長軸長度為50毫米,短軸長度為36毫米,具體樣式見附件3。 本公告所涉的所在地(注冊地)海關地址、電話,企業可以通過“上海海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機構設置”欄目查詢;需要填寫的格式文本,可以通過“上海海關門戶網站——在線服務——表格下載——企業監管”欄目下載。 上海海關門戶網站:http://shanghai.customs.gov.cn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所屬報關人員) 2.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3.報關專用章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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