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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滬國稅貨[2009]42號 上海市國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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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滬國稅貨[2009]42號 2009-12-10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所屬期)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在規定的申報期內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輸入通用稅務數據采集軟件,并在輸入的當月(所屬期)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在規定的申報期內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滬國稅流[2003]54號)第一條、《關于本市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工作部署的實施意見》(滬國稅流[2004]17號)第一至十五條、《轉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征收管理有關精神的通知》(滬國稅流[2004]10號)第七條同時廢止。 四、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本通知的宣傳工作,采取各種方式及時通告納稅人,使納稅人及時了解和準確執行增值稅新的進項稅額抵扣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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