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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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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種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9]16號)文件精神,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就有關事項做出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組織開展白酒消費稅政策執行情況檢查,及時糾正稅率適用錯誤等政策問題;各地要加強白酒消費稅日常管理,確保稅款按時入庫。加大白酒消費稅清欠力度,杜絕新欠發生。 通知強調,各地要加強小酒廠白酒消費稅的征管,對賬證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對設立銷售公司的白酒生產企業,稅務總局制定了《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試行)》,對計稅價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標準如下: (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二)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的,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按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各地要集中力量做好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工作,確保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核定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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