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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盡快明確所得稅優惠的享受條件和審批制度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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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企業關注的5個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日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連續發布。此次公布的《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執行上述5個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時間、優惠稅額的計算等相關問題。對此,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表示,當前要促使各方面共同加快與新稅法優惠政策配套的相關措施的出臺,以提高新稅法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有效性。 賈康表示,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實施大半年時間,需要區分輕重緩急,針對目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工作重點和難點,盡快明確有關事項和享受優惠政策的判定標準,以便于基層在操作時有章可循。比如,研發費用列支范圍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和管理辦法至今沒有出臺。賈康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限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但與原來的技術開發費相比,無論是概念、范圍還是研發區域都發生了變化。這就存在著幾個亟待明確的問題,一是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需要解決怎么認定、由誰認定的問題,二是研究開發費用究竟應列支哪些具體費用,三是原來的關于技術開發費的相關規定如何適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項目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但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照研究開發費的50%加計扣除,而對企業以前年度結轉技術開發費未抵扣額如何過渡處理無明確規定。如果稅務機關無法有效地對納稅人計提這部分費用進行監管,企業就可能以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名義,多計提研發費用或擴大計提范圍,并且很可能成為關聯企業避稅的又一手段,即關聯企業一方委托另一方進行研發,委托方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受托方可以享受技術轉讓所得免稅或者其他技術類優惠。 賈康建議,應盡快明確優惠政策的享受條件和審批制度。首先,盡快明確原有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有效性。如對原享受優惠政策未到期的,如主輔分離優惠政策以及新出臺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優惠政策的執行時效問題等,需盡快加以明確。其次,重新明確稅收優惠審批制度。對哪些稅收優惠屬于審批類、哪些屬于備案類,權限、程序如何履行等具體問題應系統化地重新加以明確。此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減免稅作出調整,但相關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具體優惠管理辦法尚未出臺。企業在季度申報中,哪些項目所得可以直接享受減免稅優惠、哪些需要審批、審批的程序是什么等,需盡快明確。 與此同時,應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一是限制核定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本著既保護真正的小規模納稅人利益,又要有效防止納稅人以不設置賬簿實行核定征收而騙取稅收優惠的原則,限定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核定征收納稅人的范圍。即經稅務機關批準不設置賬簿而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方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明確界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納稅人的規模。除此之外的應設置而不設置賬簿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國家的所有稅收優惠政策。二是要細化企業清算所得稅征管規定。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時應提供哪些資料,計算清算所得時對企業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該由誰認定、如何認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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