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違約金未取得正規發票能否在稅前列支? 某公司出租一房產給自然人李某,合同期為兩年,但一年后該公司因業務需要收回了該房產,但按合同約定,需要支付給李某違約金3000元,李某開具了收款證明。該公司詢問這3000元能在稅前列支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也規定,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本例中該公司“支付違約金”這項活動既不屬于“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也不屬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但其又是“合理的支出”,所以在實際執行中對于能夠取得發票的支出,發票作為扣除的依據;對于確實不能取得發票的支出,只要納稅人能夠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憑據,例如合同協議、付款證明等,也可作為扣除的依據。本例中只要該公司提供李某(自然人)的收款憑據、合同原本以及違約情況說明便可在稅前列支扣除那筆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