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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如何繳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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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擁有一塊土地原賬面價值500萬元,經評估后以800萬元的價值投資成立子公司(我公司與子公司均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請問,我公司要繳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嗎?如果我公司將該子公司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他人,要繳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嗎? 答:以土地使用權投資換取股權屬于非貨幣性交換,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同銷售,評估后價值800萬元與原賬面價值500萬元之間的差額屬于資產轉讓所得,需要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一條的規定: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轉讓股權行為屬于資產轉讓銷售行為,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權轉讓不屬于銷售轉讓不動產,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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