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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風險提示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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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福利費是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時都要處理的業務,也是稅務稽查的必查項目。《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適用的稅收文件主要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經過兩年多的實踐,仍有一些企業對職工福利費的規定理解得不夠準確,錯記、補稅現象時有發生。本文結合典型案例,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風險點進行評析,以便納稅人正確進行職工福利費的賬務處理。 案例1:某企業2007年末職工福利費余額80余萬元,2008年計提職工福利費60萬元,本年共實際支付50萬元,年末余額累計90萬元。2009年10月,稅務稽查時,被要求調整增加所得額60萬元,此項調整涉及補稅15萬元。 根據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2010年仍有企業因此被查補企業所得稅并征收滯納金。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企業職工福利費如有貸方余額,應先行沖減。 案例2:某企業2007年末職工福利費余額4300萬元,2008年未計提福利費。當年支付職工福利費900萬元,沖減了余額。然后將職工福利費余額3400萬元沖減了管理費用,企業利潤增加了3400萬元。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中,企業將3400萬元作為所得額調減項目,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稽查人員要求其補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職工福利費沖減管理費屬于改變用途,直接導致企業職工福利費沒有余額,從而減少了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職工福利費要專款專用,改變用途需要繳稅。 案例3:某企業2009年職工福利費中列支120萬元職工食堂采購原料費用,會計憑證為自制憑證,無正式發票。2010年稅務稽查時,稅務人員要求其補繳企業所得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企業職工食堂的采購支出,如果沒有取得發票,不允許稅前扣除。 案例4:一些企業為職工報銷的通信費和向職工發放的通信補貼全部計入工資總額,進行稅前扣除。稅務稽查時,稅務人員要求其按照職工福利費標準扣除。 企業為職工報銷或發放的通信費、通信補貼,屬于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稱福利費范圍中的第(二)項列舉的內容,因此應按照職工福利費標準扣除。而《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財企[2009]242號文件同時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企業職工通信費支出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存在差異。企業為職工報銷的通信費和向職工發放的通信補貼,均應按職工福利費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案例5:如今,企業為員工報銷燃油費、修車費的現象越來越多,如何扣除成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個焦點問題。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管理司曾在《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中規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應作為職工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而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由于對“貨幣化改革”的認定標準不一,各省市的具體規定也不盡一致。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修車費是屬于給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還是企業正常的辦公費用,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才能正確扣除。 總體來看,無論是對會計核算進行規范的財企[2009]242號文件,還是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進行規范的國稅函[2009]3號文件,由于各地在職工福利費和工資總額認定方面存在差異,導致政策的實際執行情況不盡一致,因此,迫切需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統一的職工福利費核算及稅前扣除相關文件,以便征納雙方準確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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