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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國稅明確成品油經銷單位發售加油卡不征增值稅 |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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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國稅局日前發布《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成品油經銷單位使用發票及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對成品油經銷單位使用發票及增值稅有關問題作出明確,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確,成品油經銷單位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銷售成品油,在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時,應按預收賬款方法做相關賬務處理,不征收增值稅。 成品油經銷單位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對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用戶,先開具預售加油卡、加油憑證的收款收據,待用戶憑卡或加油憑證加油后,根據加油卡或加油憑證的回籠記錄和收款收據,向購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成品油經銷單位應建立用戶臺帳,及時準確反映加油卡、加油憑證的充值、消費情況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情況。收款收據和臺帳式樣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成品油經銷單位發售加油卡、加油憑證,向用戶開具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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