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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國稅發[2010]59號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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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遼國稅發[2010]59號 2010-4-13 各市國家稅務局(不發大連): 為加強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省局制定了《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附件: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審核表2.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先備案項目一覽表3.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后備案項目一覽表 下載: rar 文件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正確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和規范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以及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 按照稅務管理方式不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分為實行審批管理的稅收優惠(以下簡稱“審批類稅收優惠”)和實行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以下簡稱“備案類稅收優惠”)。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稅收優惠外,其他各類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實行備案管理。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和備案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減免稅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五條 稅收優惠管理應遵循依法減免、依法審批(備案)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程序、資料規范化原則;責權對稱、責任追究原則;提高效率、方便納稅人原則。 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期限超過1個納稅年度的,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審批或備案,但每年必須對稅收優惠執行情況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或稅收優惠金額計算不準確的,應取消其已經享受的稅收優惠或調整其稅收優惠計算結果,并相應追繳稅款。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時,必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否則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其優惠項目所得應當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二章 審批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九條 審批類稅收優惠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具體范圍包括: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 (二)《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明確執行到期的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實行隨報隨批。納稅人應在政策規定的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直接向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的,其申請報告應同時抄送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可以書面委托下級稅務機關進行減免稅的實地核查工作。 第十一條 納稅人申請審批類稅收優惠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審批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審批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應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三)企業財務會計報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四)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除特殊情況外,稅務機關不得要求納稅人提交與其申請的減免稅項目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需上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主管稅務機關還應在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報送資料的基礎上提供如下資料: (一)稅收優惠請示文件; (二)兩個(含)以上調查人簽名的調查報告。 第十三條 申請的稅收優惠項目,依法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查后執行或超出受理期限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納稅人發放《限期補正通知書》,限期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稅收優惠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稅收優惠申請,應當出具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要寫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時限提交全部減免稅補正材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納稅人的申請,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因特殊情況,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及時完成對審批類稅收優惠資格的審批。申請稅收優惠資格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稅務機關應做出準予認定的書面決定,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履行審批手續;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稅務機關依法不同意認定稅收優惠資格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備案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均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備案兩種。 (一)事先備案是指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必須事先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 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二)事后備案是指納稅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自行計算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附報相關資料,由稅務機關進行審核確認。 稅務機關對事后備案事項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 第十七條 列入事先備案稅收優惠項目有: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轉制文化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七)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抵免企業所得稅額; (八)軟件生產企業、動漫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九)符合條件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十)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十一)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十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列入事先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在年度納稅申報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審核表》(見附表一)及本辦法規定相關備案資料(見附表二),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并予以登記備案后,按稅法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列入事后備案稅收優惠項目有: (一)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四)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五)安置殘疾人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七)企業重組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關于收入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式優惠。 第二十條 列入事后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審核表》(見附表一)及本辦法規定相關備案資料(見附表三),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予以備案登記。 稅務機關審核發現企業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或優惠金額計算不準確的,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或調整其稅收優惠計算結果,并相應追繳稅款。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稅法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備案的,可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證明,經審核確認且在備案文書中進行相應描述后,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的稅收優惠備案資格申請后,應審查納稅人填報的稅收備案資格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程序以及送審的相關申請資料是否齊全、規范、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 第二十三條 同一納稅人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備案類稅收優惠項目的,應分別按項目備案。 第二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已經完成登記備案的稅收優惠事項,應填寫《納稅人涉稅事項備案回執》,告知納稅人執行。對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應交由專門機構和人員統一歸檔保存。 第四章 稅收優惠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在減免稅的審核、審批(備案)和監督管理環節中,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納稅人是否正確履行納稅申報義務、會計核算是否真實規范、有關資料是否準確齊全,凡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納稅人,一律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二十六條 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期間應當正常履行納稅申報義務。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核實后,按有關規定決定停止或繼續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將稅收優惠管理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上一級稅務機關應對下一級稅務機關每一納稅年度審批或備案的稅收優惠事項進行抽查監督。 第二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后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條件或采用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應及時提請審批機關或備案機關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設立相應的稅收管理臺賬,詳細登記稅收優惠的審批或備案時間、稅收優惠項目、稅收優惠年限、稅收優惠依據、稅收優惠金額,建立稅收優惠動態管理監控機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企業不征稅收入可比照本辦法關于事后備案稅收優惠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國家調整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或執行規定的,應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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