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告》列舉的所有備案類稅收優惠事項,由各稅務分局負責備案確認。
三、除上述第一條規定外,其他稅、費、基金報批類稅收優惠,各稅務分局應按《公告》和市局的有關文件規定上報市局審批。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各稅務分局應將減免稅、費、基金審批類、備案類事項,全部納入《稅友2006》系統管理,按規定的流程操作。審批類事項統一填報WS019《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減免費基金申請審批表》(附件2),備案類事項統一填報WS055《備案類減免登記表》(附件3)。
附件:
1.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基金優惠管理辦法(2010年版)》(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6號)
2.《浙江省地方稅務局減免費基金申請審批表》
3.《備案類減免登記表》
4、稅費優惠政策匯編(2010年版)